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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4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494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古政威

送達處所:苗栗縣○○市○○里○○路000巷00號(為恭醫院東興院區)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115年度易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古政威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古政威前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自民國115年6月24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前因另犯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5年度上易字第665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6月確定在案,其自115年7月2日起,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為恭紀念醫院○○院區執行刑前禁戒處分,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執保戒庚字第1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執行刑前禁戒處分中,應認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本案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勻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