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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42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宗瑞玉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湯展睿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5月4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5年度易字第42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5年4月27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被告湯展睿因另案在監執行並要求提解到庭聆判,然被告湯展睿經其他法院借提至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因法警人力及時程安排因素,未能於原定之宣判期日提解被告湯展睿到庭聆判或以視訊方式宣示判決,本院審酌被告湯展睿、宗瑞玉為本案共同正犯,犯罪事實及證據具有共通性,且本案證據業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含當事人)亦已充分辯論、陳述,為求判決及程序之一致性,並維護當事人權益,基於上述重大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佑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