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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5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55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志偉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5年度偵字第5214號、第493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茲判決如下:

主 文楊志偉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楊志偉與陳耀康(業經本院另行判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5年5月23日9時15分許,攜帶足供作為兇器使用之斜口鉗1把,由楊志偉騎乘機車搭載陳耀康一同前往苗栗縣頭份市中山市場2樓外遮雨棚上,由楊志偉在旁把風,陳耀康使用斜口鉗欲剪取馬藝婷所管領,裝設在市場外圍之電纜而竊取之,惟因民眾報案,為警到場制止而未遂。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楊志偉本案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陳耀康、證人馬藝婷於警詢及本院之陳、供述大致相符(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5214號卷【下稱偵卷】第127至131頁,本院卷第112頁),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被告之自拍照片、現場照片等附卷可參(偵卷第161至175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本案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二)被告與共同被告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之本案犯行,係已著手於攜帶兇器竊盜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而貪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物品,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本案犯行為未遂之犯罪所生損害程度;並參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前有施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侵占等前科,素行難謂良好,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9至79頁);兼衡被告於本院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做板模、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1千元至3萬2千元、無人須扶養、家庭經濟狀況普通等(本院卷第196至197頁)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就本案犯罪所用之斜口鉗,未據扣案,被告則於本院供稱:斜口鉗在共同被告身上,是他買的等語(本院卷第196頁),查該斜口鉗雖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屬一般日常用品而非專供犯罪所用之物,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並為免執行之困難,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宛真提起公訴,檢察官曾亭瑋、吳宛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龍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鈺樺中 華 民 國 15 年 10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