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5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8輔 佐 人即被告之父 A00選任辯護人 陳永喜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8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A08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裁定羈押,經本院核閱本案卷宗無訛。惟被告於115年3月30日起已執行暫行安置,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院安執字第1號暫行安置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在醫療院所執行暫行安置,其羈押原因已消滅,應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法 官 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