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636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宇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徐宇謙經起訴審理之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4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0月22日宣判。惟因被告與告訴人徐振倫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同年10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而被告其中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屬告訴乃論之罪,則為保障被告之權益,應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