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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7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72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德馨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8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德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德馨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1日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應執行觀察勒戒確定在案,於115年10月6日入所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觀執字第239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本院115年度毒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職權裁定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10月6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勻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