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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毒聲字第 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92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文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第194號),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5年度聲觀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01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1月3日某時許,在苗栗縣○○鄉○○村○○00○0號(聲請書誤載為苗栗縣○○鄉○○村0鄰○○00號,應予更正),以不詳方式,同時混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11月6日上午4時47分許,為警在苗栗縣苗栗市愛國路與金鳳街口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政院依同條例第24條第3項之授權,訂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其中第2條第2項明定:「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一、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二、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被告,除具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各款所定事由,且有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外,檢察官仍應審酌被告是否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且依認定標準第6條之規定,檢察官於為緩起訴處分前,應得參加戒癮治療被告之同意,並向其說明完成戒癮治療應遵守事項。因此,被告究應採社區式之戒癮治療,或監禁式之觀察、勒戒,乃檢察官依其偵查中之職權,所得行使之裁量權,法院原則上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僅就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他裁量重大明顯瑕疵等事項,予以有限之低密度審查。

三、經查:㈠就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

詢中坦承(見毒偵卷第18頁),並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20頁至第23頁),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於上揭時、地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堪予認定。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觀察、勒戒,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9月27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是被告本次施用毒品犯行,距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顯已逾3年,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定「3年後再犯」之情形,本件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況被告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且因上開執行案件通緝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8頁至第20頁),足見被告欠缺遵守法紀之觀念及戒除毒癮之決心,亦顯有無法完成緩起訴處分應遵守事項之情事。另經本院以函詢方式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後,於115年4月28日送達本院函文迄今,被告未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5頁),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既與規定相符,且已賦予被告陳述意見機會,當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從而,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既與規定相符,復查無明顯裁量濫用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故聲請人以此為據,聲請本院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屬其裁量權之正當行使,本院自應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照前揭說明,自應將被告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裁判案由:聲請勒戒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