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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1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盧建華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建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建華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