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6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源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己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源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源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