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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瑞峯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瑞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峯前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惠雯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