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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1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饒瑞峯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饒瑞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