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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3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篷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己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篷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篷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在監執行中,並已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