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2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雅涵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己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雅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其刑,重新審視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20點規定、法務部103年9月11日法檢決字第10304540770號函意旨,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