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豆文龍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己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豆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豆文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刑,在監執行中,並已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睿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