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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宏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宏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等情,固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然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聲字第54號裁定,與該院另案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10號判決所處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曾經定應執行簡表在卷可參。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且各罪均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致生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即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附表:受刑人蘇宏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聲請書附表載為: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24日、 112年11月24日 (聲請書附表漏載1次) 112年11月24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2年11月24日至112年11月27日) 112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902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8369號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78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571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91號 113年度訴字第60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26日 113年11月28日 114年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571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91號 113年度訴字第6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3日 114年1月5日 114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更助字第8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4783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394號編號 4 5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1357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119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99號 114年度訴字第318號 判決 日期 114年9月9日 114年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南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99號 114年度訴字第31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0月8日 114年10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2656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3975號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