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7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具保人 廖秀珠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秀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廖秀珠因傷害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14年7月5日繳納後,已釋放受刑人,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等件附卷可稽。嗣受刑人上揭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苗簡字第98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並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執行等情,並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嗣經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應於115年1月13日到案執行,並於執行傳票載明如逾期逃匿,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然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命警依法拘提受刑人無著,亦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亦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12月9日苗檢映乙114執4136字第1149035904號函、送達證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受刑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邵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