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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9號115年度聲字第11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意傳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1412、11690、11692、11693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意傳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被告黃意傳(下稱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裁定羈押,嗣於115年2月25日因另案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4月乙節,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

是被告之羈押原因已消滅,應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固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既已撤銷羈押,自無從具保停止羈押,此部分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