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92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建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庚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建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建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謝建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編號1、2均為竊盜罪,編號3為跟蹤騷擾罪,編號4為毀損他人物品罪,編號5為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編號6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時間間隔(112年11月至113年4月)、侵犯法益(編號1、2、4為財產法益,編號3、5為個人法益,編號6為社會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本院以「定刑意見調查表」通知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未回覆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考),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宣告刑 拘役10日,共2罪 應執行拘役15日 拘役40日 拘役35日 犯罪日期 113年4月10日,共2次 113年4月20日 112年11月22日起訖113年4月5日止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141號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8288號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2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1210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1460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135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2日 113年12月5日 114年1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1210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1460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13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30日 114年1月2日 114年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400號 苗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543號 苗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688號 編號1至編號2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50日 苗栗地檢署114年度執更字第243號 編號1至編號3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3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80日 苗栗地檢署114年度執更字第644號 編號1至編號5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7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08日 苗栗地檢署115年度執更緝字第19號編號 4 5 6 罪名 毀損他人物品罪 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宣告刑 拘役15日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應執行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3年4月4日 113年4月12日 113年4月26日起訖113年4月27日止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9780號、第11009號 苗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79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苗簡字第149號 114年度苗簡字第1249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8日 114年1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苗簡字第149號 114年度苗簡字第12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7月12日 115年1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3055號 苗栗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776號 編號1至編號5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7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08日 苗栗地檢署115年度執更緝字第19號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