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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28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賴昱峯被 告即受刑人 傅文通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114年執字第2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昱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昱峯因受刑人即被告傅文通違反森林法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年刑保字第8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0號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經檢察官於民國115年2月2日送達執行傳票,通知被告於115年2月13日到案(由其同居人收受補充送達),惟其並未遵期到案執行,經檢察官命警拘提未獲,具保人經檢察官通知後仍未能督促被告到案,亦查無被告在監在押資料,上情均有被告、具保人送達證書、追保函、執行傳票、拘票、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經本院審閱卷證無訛,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