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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30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容榕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有誤寫之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規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附表:

欄別 更正前 更正後 原裁定附件附表編號8備註欄 113年度執字第2558號 114年度執字第2588號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