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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6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紹宗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14年度侵訴字第25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01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該案扣押物(保管字號:本院114年度保字第636號)為被告所有,且無扣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發還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以114年度侵訴字第25號判處罪刑在案,嗣被告提起上訴,現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侵上訴字第8號審理中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案件已脫離本院繫屬,卷證皆已移交至上級審,有關本案扣押物發還事宜,本院即無從辦理。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案物,即非適法,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傅可晴法 官 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荃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