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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1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葉健廷選任辯護人 翁晨貿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964號、第9973號、第9974號、第9975號、第10239號、第10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A01(下稱被告)有完成婚禮等人生大事及須照料未成年子女需求,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等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如認有罪,刑度非輕,依常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重罪常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被告畏罪逃亡規避日後審判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且被告係自柬埔寨運輸毒品搭機返臺於機場遭查獲,顯見其有滯留國外之資力及能力,並無不利逃亡之因素,逃亡成本低,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5年1月19日予以羈押3月,一併禁止接見、通信,並分別於115年4月19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解除禁止接見、通信)、115年6月19日第二次延長羈押在案。

三、被告雖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業於115年5月29日以115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罪刑,因被告提起上訴,本院已於115年7月23日將案件移送上訴,並於同日一併提解被告移審後,以115年度上訴字第1244號案件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由該案承辦法官予以羈押等情,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隨案解送上訴,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何松穎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