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61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美蘭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579、10389、12932、12933號、113年度偵字第3173號),並聲請延長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115年度聲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美蘭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玖月伍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並應遵守如附表所列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美蘭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起訴書所列各項證據在卷可稽,前經檢察官諭知交保新臺幣30萬元,復經本院114年度科控字第11號裁定自民國115年1月5日(聲請書誤繕為115年1月6日)起限制出境(海)、接受個案手機之科技設備監控等措施在案。但衡諸常人趨吉避凶之本性,被告面臨此重罪之追訴,又非屬毫無資力之人,且近3年多有多次入出境紀錄,存有潛逃出境避免審判、執行之可能,茲因前開羈押替代措施即將到期,爰依法聲請延長限制出境(海)、接受個案手機之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以確保本案審理程序之進行等語。
二、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93條之2第2項及第93條之3至第93條之5之規定,同法第93條之6亦有明文。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上開規定,於法院認有羈押原因惟無羈押必要,而依同法第101條之2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第93條之6、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款、第117條之1第1項亦有明定。又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向指定之機關報到、接受科技監控設備等處分均係為保全刑事訴訟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尚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其必要性自得由法院斟酌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決定,且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三、經查,被告劉美蘭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自115年1月5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於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內,應接受個案手機之科技設備監控,及於每週一上午8時至10時間,於苗栗縣○○鄉○○村○○○00號前拍攝自己面部照片(須含可辨識之門牌)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
四、茲因被告上開限制出境、出海及定期報到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法給予被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涉犯罪數多達14罪,日後遭判處重刑之可能性非低,依一般人面對上開重刑之合理判斷,其迴避司法審判或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甚高,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較大,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往返境外次數頻仍,依其長年擔任公職及對外人脈關係,顯具有規避追訴管道逃亡之能力,逃匿出境之風險甚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堪認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訴訟進度及被告、辯護人均稱對延長本件強制處分無意見等語,並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與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利受限制之程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仍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定期報到及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爰裁定自115年9月5日起繼續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應遵守如附表所列事項。倘被告違背如附表所列應遵守之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4項、第11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得逕行拘提被告、命執行羈押,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93條之6、第93條之3第2項、第116條之2第2項、第1項第1款、第4款、第11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法 官 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附表編號 應遵守事項 1 接受個案手機之科技設備監控。 2 於每週一上午8時至10時間,於苗栗縣○○鄉○○村○○○00號前拍攝自己面部照片(須含可辨識之門牌)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