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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劉幸豪具 保 人 謝瑞紅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辛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瑞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瑞紅因受刑人即被告劉幸豪(下稱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

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具保,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

㈡嗣該案確定後經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

)執行,惟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受刑人未獲,復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督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且具保人亦無在監押或遷址等事實,亦有苗栗地檢署送達證書、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憑。是以,受刑人既經合法傳喚、拘提,均不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依照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