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6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益哲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5年執更助字第12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益哲罹患重大疾病,不良於行,經執行檢察官通緝,為警緝獲入監執行,監獄無法提供適當醫療設備,且受刑人餘生有限,應准許受刑人保外就醫,接受醫治及多與家人相處,檢察官執行指揮未考慮上開因素,殊屬不當,為此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15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倘係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異議之聲明者,難認適法,受理聲明之法院應予駁回(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9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改制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以101年度聲字第46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1年10月23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經通緝,於115年7月16日緝獲歸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於115年7月24日以新北檢永土115執更緝236字第1159103307號函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代為執行,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乃於115年8月10日核發115年執更助字第122號執行指揮書(甲),刑期起算日期為115年7月13日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新北地檢署函、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新北地院101年度聲字第4686號裁定、法院通緝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苗栗地檢署115年度執更助字第122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足見本件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係執行新北地院101年度聲字第4686號定應執行刑裁定,依上開說明,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新北地院」,本院對於受刑人前揭聲明異議,依法並無管轄權,受刑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聲明異議未有如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移轉管轄之規定,故本院亦無從裁定移轉於管轄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