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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7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3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昀翔指定辯護人 賴威平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9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昀翔(下稱被告)願以新臺幣10萬元交保,以完成工期等語。

二、被告固具狀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15年8月7日以115年度訴字第97號判決,嗣被告提起上訴,於115年9月16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2140號審理,並裁定自該日起羈押被告在案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中,本院自無從審究上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法 官 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