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32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即 受刑人 藍良呈具 保 人 黎美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黎美珠因被告即受刑人藍良呈(下稱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於刑事案件執行時雖曾逃匿,但既已到案執行,即不得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1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繳交保證金為具保後獲釋,並經本院判決論罪科刑確定,嗣檢察官對被告為合法傳喚、拘提,並合法函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按時到案執行,如被告逾期並逃匿,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而被告於指定日期並未到案執行等節,固有卷內資料可考,然檢察官提出本件聲請後,被告已因另案於115年10月16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於其刑事案件執行時雖曾逃匿,但現已入監執行,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從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