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苗簡字第122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岷璋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068號、115年度偵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岷璋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岷璋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行違反保護令行為之虞,認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所規定預防性羈押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自民國115年1月20日執行羈押。茲被告因另犯他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5年3月6日起借撥執行其徒刑,有該署檢察官114年執丁字第490號甲種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已無再犯之可能,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本院依職權裁定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3月6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