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苗簡字第287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松信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740號),被告於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823號),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徐松信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線壹批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徐松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更正為「徐松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徐松信於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
攜帶兇器竊取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紀觀念實屬薄弱,且迄今未與告訴人溫志賢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不諱,兼衡被告所竊財物之價值、犯罪所生之損害、犯罪目的、動機、手段,及其於警詢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61頁),暨如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見本院易字卷第9-4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電線1批(長度:100公尺),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所持之鐮刀,係被告供本案加重竊盜犯行所用工具,固
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然未據扣案,亦非違禁物,現實上亦無法證明現仍實際存在,亦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提起公訴,檢察官蕭慶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彥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8740號被 告 徐松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松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4年8月17日凌晨4時30分許,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鐮刀,在苗栗縣○○鎮○○○段000地號、溫志賢之種植果園處,持該鐮刀割斷溫志賢置於該土地之抽水馬達電源線長約100公尺而竊取該電線,徐松信竊得後先去除電線外包覆所得銅線持以變賣。嗣經溫志賢發現竊取其電線之人係徐松信,乃要求徐松信接回其竊取之電線,惟徐松信未以原竊取之電線接回乃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而查獲。
二、案經溫志賢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松信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溫志賢於警詢中指訴之被害情節相符,且有被告持其竊得之銅線至大友舊貨行變賣之監視器影像截圖及變賣紀錄、被告初前往告訴人之果園勘察及行竊之監視器影像截圖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徐松信所為,係犯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被告用以行竊之鐮刀為被告所有,且為被告犯罪使用之工具,請依法宣告沒收。被告竊取之電線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石東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