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苗簡字第238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民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1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並補充「法院前案紀錄表」作為證據。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1為使用已遭註銷車牌之車輛,竟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購買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並懸掛而行使之動機、目的、期間,對公路監理機關車籍管理及警察機關執法之正確性所生危害,被告之行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之素行(參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0頁),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按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本案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陳信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658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明知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前逾期檢驗被註銷而無法使用,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中旬,透過抖音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自稱「臺灣車牌介紹」之人,以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代價購買偽造之車牌號碼為「000-0000」車牌2面,於同年7月底某日,將該偽造車牌懸掛於前開已遭吊扣車牌之車輛上,駕駛該車輛上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使用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嗣114年10月29日上午9時10分前,A01將上開車輛違規停放在苗栗縣○○鎮○○○街000號紅線,經警執行違規拖吊查獲,並扣得上開偽造車牌2面。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坦承不諱,並有苗栗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隊警員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各1份,復有車牌2面扣案為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扣案之「000-0000」車牌2面,係供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劉 偉 誠檢 察 官 陳 信 甫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 倩 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