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苗簡字第506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繆偵賢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9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又被告在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期間多次簽賭下注之行為,係基於單一賭博犯意而為,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別,應視為數個舉動的接續施行,刑法上應評價為接續犯,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在上開期間透過網際網路下注賭博,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固有不該,但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890號卷第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案無證據證明被告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荃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890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明知「3A娛樂城」網站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網路賭博網站,竟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3年11月8日21時6分許起至114年1月10日21時56分許止,透過網際網路,以手機連接至上開網站,輸入其註冊取得之帳號、密碼,並以該賭博帳號綁定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A01郵政帳戶),並借用不知情之張瑋倫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張瑋倫郵政帳戶),而與該賭博網站對賭百家樂。其以網銀轉帳方式儲值,將賭金匯入網頁於每次儲值時出現之帳戶以取得賭博點數,該網站百家樂下注及賭博方式為賭客擁有下注權限後即自行登入上開網站下注簽賭,依該等網站提供之項目簽注,並依賠率獲得賭金,未押中則下注金額悉歸簽賭網站經營者所有。賭客如欲將贏得點數兌換為現金,則在網頁上點選「兌現」選項,該網站即將現金匯入賭客於註冊時綁定之帳戶。嗣警方執行偵查他案,發現A01手機內有上開賭博之對話紀錄,並調閱上開帳戶匯出之金額紀錄,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瑋倫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本案A01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本案張瑋倫郵政帳戶交易明細、A01手機截圖畫面等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之方法賭博財物罪嫌。被告於上開賭博期間,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行為雖有多次,惟參之被告行為主觀上均係為賭博財物,客觀上具有相當時間之緊密、連續性及可確定性,且依社會通念,被告之行為態樣本即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屬法律上之集合犯,應評價為包括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檢 察 官 莊佳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孟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