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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苗簡字第 5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苗簡字第510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志隆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附件附表編號6「語音內容」欄下方欄位所載「A女,我不知道你欠人家幹,臭雞巴,很愛給人家人家幹,幹你娘雞巴幹破你娘,轉接語幹你娘」為「幹你娘」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期間,先後撥打電話及留下本案語音訊息等數舉動,係基於單一目的,持續、反覆為跟蹤騷擾告訴人之行為,應係集合犯而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前男女朋友,竟以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方法對告訴人實施跟蹤騷擾、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且期間長達數月,嚴重侵害告訴人之身心安全,誠值非難;被告犯罪後雖坦承犯行,但迄未與告訴人達成調(和)解或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115年度苗簡字第510號卷第15頁)及其於警詢時自述:擔任水電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3450號卷第1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3450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罪之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與代號A000000000001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前為男女朋友,因A03不滿A女與其分手,且明知A女已表明不願與其繼續往來、聯繫,竟基於跟蹤騷擾及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27日2時52分許起至同年12月25日18時43分許止,反覆、持續透過行動電話撥打給A女,並留下如附表編號所示之語音訊息(下稱本案語音訊息),經A女在其苗栗縣頭份市住處聽聞本案語音訊息不堪其擾,而違反A女意願對其實行干擾及要求聯絡與性或性別有關之騷擾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嗣A女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之指證訴相符,並有TIKTOK截圖、含本案訊息之光碟及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罪嫌可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於安全等罪嫌。按跟蹤騷擾防制法既將「反覆或持續」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其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被告於密切接近之間,對同一告訴人為上開跟蹤騷擾行為,應視為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跟蹤騷擾行為,請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被告上開行為同時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黃棋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淑玲所犯法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刑法第305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語音內容 1 114年7月27日 2時52分許 幹你娘老雞巴,你要回我電話,幹你娘老雞巴,你要回我電話嗎,你就不要給我抓到,抓到你會死的很難看。 2 114年7月27日 3時34分許 A女你馬上回我電話,不然你會死的很難看,我不騙你,我跟你說真的,趕快回我電話。 3 114年7月27日 9時14分許 你要接我電話嗎?你若沒接沒關係,你弟我會好好的照顧,你弟住在湖口,他家我去過,沒關係,你弟我會好好處理照顧,沒關係我替他出氣,為了你,我出氣在你弟身上,沒關係不接我電話,沒關係,把我封鎖,最好跟我解鎖,不然你等著看。 4 114年8月18日 14時58分許 A女,你現在馬上把我解鎖,不然你會出事情,要死一起死,快點,給我解鎖LINE,不然要死一起死你了解嗎? 5 114年8月18日 16時5分許 林爸就不甘願,這樣聽懂沒,就是這樣,滿肚子怨氣解不開,你要馬上把我解鎖,不然我會照3餐一直打,不然你試看看林爸就是不爽。 6 114年12月25日 4時21分許 A女,我不知道你欠人家幹,臭雞巴,很愛給人家人家幹,幹你娘雞巴幹破你娘,轉接語音信箱,操你媽的,幹,去死一死。 A女,我不知道你欠人家幹,臭雞巴,很愛給人家人家幹,幹你娘雞巴幹破你娘,轉接語幹你娘,進語音信箱,現在什麼情形,幹你娘老雞巴,你不就很厲害,臭雞巴,破麻阿,幹你娘,你喔要死很快,我跟你說臭雞巴,你不要給我遇到,幹。 7 114年12月25日 10時20分許 臭雞巴帳號關掉了喔,臭俗辣,幹你娘,去死一死,臭雞巴,破麻仔。 8 114年12月25日 16時22分許 幹你娘喂!你從新竹幹到台中去彰化、雲林、西螺、嘉義、台南、新營、高雄、屏東,從頭幹到尾,你不錯喔,A女去給人家幹的樣子,不錯不錯,繼續幹下去。 9 114年12月25日 18時43分許 抖音我已經把你解除,把你PO上去了。幹你娘勒,你都沒有看,PO給大家看,幹你娘雞巴,你這個破麻從新竹幹到屏東去,幹到差不多台灣省去了,臭雞巴,幹你娘勒,瘋雞巴,破麻阿,幹你娘。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