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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苗簡字第 7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苗簡字第713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昱翔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除去查封標示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刑法第139條之除去查封標示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公權力,恣意撕毀拖吊中車輛之封條,侵害國家執行公務之正常行使,所為自應非難;以及被告係於拖吊車等紅燈時公然撕毀封條上車,還將過程錄影上傳IG(偵卷第17頁背面),行為囂張之犯罪手段及情節;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和其前有偽造文書、傷害、恐嚇取財、妨害秩序等前科,素行不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至12頁);暨其於警詢時自陳是要監督拖吊車司機有無造成其車損之犯罪動機與目的、係駕駛價格不菲之奧迪轎車、為五專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偵卷第15至16頁)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龍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鈺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3467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登記於A01之父黃志軒名下、由A01管領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於民國115年1月20日因交通違規事件,經警方依規定於本案車輛之4面車門及後車廂貼上蓋有日期章「以舉發單為主」及警員姓名章戳印之封條(下稱本案封條)後,由拖吊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拖吊車拖吊以移置拖吊保管場停放保管。詎A01明知本案車輛上之封條係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竟基於損壞公務員依法所施封印之犯意,於同日9時34分許,趁上開拖吊車拖吊其駕駛使用之車輛行經苗栗市中華路與義民街交岔路口停等紅燈之機會,逕自跳上該遭拖吊之自用小客車撕毀本案封條,再坐上該遭拖吊車輛。迨車行至拖吊保管場,拖吊工發現A01乘於該拖吊車內並查閱相關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而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拖吊工劉炳坤警詢中證述之情相符,且有證人發現被告所駕車輛有違規情事予以拖吊過程;及被告趁拖吊車輛停等紅燈機會,撕毀本案封條並進入該遭拖吊自用小客車內等之行車紀錄器影像、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上開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A01所為,係犯有刑法第139條之除去查封標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石東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雅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以下罰金。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