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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苗簡字第 99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苗簡字第996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彥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彥霆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並補充:案發地點於民國114年12月4日15時11分15秒至36秒監視錄影畫面截圖(本院卷第15、17頁)。

二、被告前因竊盜、侵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判處罪刑並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1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114年10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雖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惟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是否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具體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自無從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然其前科紀錄仍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

三、被告雖於偵詢辯稱:伊翻找東西是借上課資料等語(偵查卷第95頁背面),可徵其已承認有翻找他人物品之行為;復觀諸本案監視器截圖,其於本案案發地點多次翻找他人包包內錢包查看,期間並多次觀察是否有人進出,且被告明顯有自本案被害人所有背包中拿取錢包並抽取其中鈔票置入其右褲袋之動作,並有告訴人鍾兆威之證述、監視錄影光碟、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可稽(偵查卷第38至40、75至78頁,本院卷第

15、17頁),被告仍以前詞置辯,要無足取。本件依卷內現存之事證明確,已足認定被告犯罪,自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於工作地點竊取同事財物,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案紀錄(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1405號判決、112年度易字第875號判決均係於TOYOTA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竊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497號判決係於峯中企業社竊盜),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卷第9至12頁);其未思悔改,不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仍恣意竊取被害人鍾兆威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千元,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實非可取;並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其犯罪動機、行竊手段、竊得之金錢數額及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被告竊取之現金2千元,為其犯罪所得,迄未合法發還被害人,並未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3849號被 告 吳彥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彥霆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14年12月4日15時11分許,在苗栗縣○○鄉○○○路0號京元電子公司2廠2樓之休息室,趁無人看管之際,逕竊取鍾兆威置在桌上之背包內現金新臺幣2000元得手。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吳彥霆於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意,辯稱:我翻找東西是因有向別人借上課資料云云。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鍾兆威於警詢中之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照片、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揭所竊得之財物,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檢 察 官 石東超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