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苗交簡字第116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寬龍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88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朱寬龍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名稱並增列「被告朱寬龍於審理中之自白、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苗栗分局鶴岡派出所民國113年10月23日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警方於肇事人承認為肇事人前,已知悉車禍及肇事人姓名、地點)、苗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車時未注意交通規則,肇生車禍事故致告訴人賴徐秋蘭受重傷害,兼衡肇事之情節、被告與告訴人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及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與告訴代理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見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70號卷第33至39、56、75、7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提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吳珈維提起公訴,檢察官莊佳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