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苗交簡字第85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沂恒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94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鍾沂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就證據補充「員警114年8月20日職務報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首情形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鍾沂恒因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經警盤查時,主動向警方自承施用彩虹菸,並同意接受採尿等情,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首情形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在卷可考(見偵卷第28至29頁),足見被告應係於其本案犯行未被發覺前,主動向警員自首而願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施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心存僥倖施用含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之彩虹菸後,猶貿然騎乘機車上路,漠視自己及其他公眾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所為誠屬不該,幸未肇事釀成實害。惟念被告犯後於警詢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再衡諸其前科素行,並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國中肄業,現從事水電業,經濟狀況勉持等語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415號被 告 鍾沂恒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沂恒於民國114年4月19日22時50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吸食摻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之彩虹菸後,已因施用毒品欠缺通常之注意力,而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執意於吸食上開毒品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嗣於114年4月19日22時50分許,行經苗栗縣竹南鎮科研路與科中路交岔路口處時,因違規未配戴安全帽遭攔查後,員警復發現鍾沂恒所騎乘之上開機車牌照業經撤銷,鍾沂恒配合員警打開車輛檢查車身編號時,發現可疑摻有毒品之彩虹菸13支,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檢驗,檢驗結果呈現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之濃度達50ng/ml,已達行政院113年11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885B號函所定之濃度值。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鍾沂恒經本署傳喚未到庭說明,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1403226530號鑑定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查獲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鍾沂恒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已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莊佳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