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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苗原簡字第 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苗原簡字第38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文盛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8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A01明知其應依通知前往主管機關指定之地點接受進階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竟仍屢次無視上開通知,無故未按時到場接受進階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且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後,屆期竟仍不履行,可見其漠視國家公權力,且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甚屬不該。復考量被告前已兩度因同一事由而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分別經法院為科刑判決,可見其素行非佳,且有反覆違反該法之情形,難以輕縱。惟念被告犯後於偵訊中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中註記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1條第1項、第4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7條第1項準用第3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或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依第41條第5項準用同條第4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2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31條、第32條、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辦理。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819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前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苗原簡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民國114年6月17日確定。竟仍不知警惕,明知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應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苗栗縣政府曾函命A01應至指定之處所接受進階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課程,然A01於接獲通知後,均無故未到場,復經苗栗縣政府以114年5月20日以府社保字第1140107838號裁處書處以新臺幣1萬元罰鍰,並於114年5月22日再以府心健字第1140002692號函命其於114年6月20日、7月18日、8月15日、9月19日、10月17日、11月21日、12月19日之15時20分,至指定之苗栗縣政府心理健康中心4樓會議室接受進階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課程,詎A01仍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前往接受處遇課程,而屆期仍不履行。

二、案經苗栗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苗栗縣政府114年5月22日府心健字第1140002692號函暨送達證書、苗栗縣政府114年5月20日府社保字第1140107838號裁處書暨送達證書、114年苗栗縣性侵害加害人處遇計畫-身心治療或輔導課程簽到表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嫌。請審酌被告前已有一次屆期不履行經判決有罪確定之紀錄,猶不依規定完成處遇計畫而藐視法律之規定,請從重量刑,以示懲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馮美珊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