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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苗金簡字第 15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苗金簡字第152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永浩

居桃園市○○區○○○村00號(指定送達 處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789號),被告自白犯罪(115年度金易字第7號),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廖永浩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附表更正為「本院附表」、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廖永浩於本院之自白(115年度金易字第7號卷,下稱本院卷,第98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第23條第3項之減刑規定,同以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為前提,修正後洗錢防制法23條第3項並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等限制要件。本件被告於偵、審均坦承犯行(詳後述),無證據證明其獲有犯罪所得,依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均符合減刑規定,無有利、不利可言,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逕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刑規定。

三、被告於偵查(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坦承有交付本案合作金庫、台北富邦、華南、玉山、中國信託、國泰世華等6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之事實(警局卷第3至48頁、偵查卷第183、184頁、本院卷第98頁),堪認被告已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且無證據證明獲有犯罪所得,不生應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按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增訂第15條之2(嗣於113年7月31日修正變更條次為現行第22條)立法理由業揭櫫:「有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洗錢防制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洗錢防制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爰此,於第1項定明任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並以上開所列正當理由作為本條違法性要素判斷標準」,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為立法者有意課予帳戶所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交付、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於未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非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不具前開列舉相類之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即屬違法。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三令五申及大眾傳播媒體、金融機構之廣泛宣導,率爾將其所有前開多達6個銀行帳戶交付、提供予真實身分不詳之人使用,影響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亦使詐騙份子得據以規避洗錢防制措施,造成本院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彭勝弘等11人受騙而匯入款項,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於本院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受僱從事印表機維修工作,月入約新臺幣3萬5千元、無家人須扶養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暨犯後坦承犯行及未實際就詐欺份子詐得之款項獲有不法利得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徐子元提起公訴,檢察官莊佳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本院附表】(更正版)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帳戶 1 彭勝弘 112年9月8日 接獲假冒健身工廠客服電話,謊稱系統誤設合約,要求告訴人解除設定。 ①112/09/08 22:12 ②112/09/08 22:41 ①29,963元 ②25,071元 ①本案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②本案合作金庫帳戶 2 謝晴之 112年9月8日 接獲假冒健身工廠客服電話,謊稱系統誤設合約,要求告訴人解除設定。 ①112/09/08 21:47 ②112/09/08 21:58 ③112/09/08 22:00 ④112/09/08 22:13 ⑤112/09/08 22:14 ①39,108元 ②10,123元 ③5,987元 ④42,019元 ⑤6,108元 ①本案玉山銀行帳戶 ②本案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③本案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④本案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⑤本案合作金庫帳戶 3 劉宇晨 112年9月8日 向告訴人佯稱提前付款購買冷氣等語,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2/09/08 21:31 23,000元 本案玉山銀行帳戶 4 陳宇增 112年9月6日 (起訴書誤載為112年8月間,警局卷第49頁) 向告訴人佯稱購買物品未簽署認證等語,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①112/09/08 21:02 ②112/09/08 21:09 ①29,985元 ②29,985元 ①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起訴書誤載為本案玉山銀行帳戶,警局卷第105頁) ②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5 吳妍蓁 112年9月8日 (起訴書誤載為112年9月6日,警局卷第54頁) 向告訴人佯稱購買物品未簽署認證等語,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09/08 20:49 40,017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6 王浩宇 112年9月8日 接獲假冒健身工廠客服電話,謊稱系統誤設合約,要求告訴人解除設定。 ①112/09/08 22:17 ②112/09/08 22:18 ③112/09/08 22:19 ④112/09/0822:10 ①9,986元 ②9,881元 (起訴書誤載為9,981元,警局卷第265頁) ③9,966元 ④49,964元(起訴書漏載此筆,警局卷第261頁) 本案合作金庫帳戶 7 劉彧如 112年9月8日 向告訴人佯稱購買物品未認證等語,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①112/09/08 22:07 ②112/09/08 22:10 ③112/09/08 22:37 ①9,999元 ②9,999元 ③6,964元 ①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②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③本案玉山銀行帳戶 8 王柏方 112年9月8日 向告訴人佯稱購買物品未認證等語,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2/09/08 22:06 29,123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9 楊謹華 112年9月8日 接獲假冒WORLDGYM客服電話,謊稱系統誤設合約,要求告訴人解除設定。 112/09/08 22:19 49,986元 (起訴書誤載為49,985元,警局卷第329頁)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起訴書誤載為本案玉山銀行帳戶,警局卷第329頁) 10 陳怡芳 112年9月8日 接獲假冒WORLDGYM客服電話,謊稱系統誤設合約,要求告訴人解除設定。 ①112/09/08 21:12 ②112/09/08 21:13 ③112/09/08 21:52 ④112/09/08 21:56 ①49,985元 ②31,020元 ③29,986元 ④29,986元 ①本案玉山銀行帳戶 ②本案玉山銀行帳戶 ③本案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④本案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1 劉穎蓁 112年9月8日 向告訴人佯稱購買物品未認證等語,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2/09/08 22:27 19,985元 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8789號被 告 廖永浩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永浩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買賣物品無須提供金融卡及密碼,如要求交付該等金融帳戶資料,即與一般金融交易習慣不符,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合計3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8日某時許將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合作金庫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銀行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玉山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交付真實身分、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江宇帆」、「專員~姜先生」之人使用。嗣「江宇帆」、「專員~姜先生」取得本案合作金庫、台北富邦銀行、華南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所示告訴人施用附表所示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並轉匯如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各該款項即遭不詳詐欺份子提領一空,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陳宇增、吳妍蓁、劉穎蓁、彭勝弘、謝晴之、劉宇晨、王浩宇、劉彧如、王柏方、楊謹華、陳怡芳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永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廖永浩有於112年9月8日在空軍一號中壢總站寄出本案合作金庫、台北富邦銀行、華南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事實。 2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宇增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鳳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之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告訴人陳宇增因附表所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款項進入附表所示帳戶中之事實。 3 ⑴證人即告訴人吳妍蓁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之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告訴人吳妍蓁因附表所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款項進入附表所示帳戶中之事實。 4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穎蓁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之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告訴人劉穎蓁因附表所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款項進入附表所示帳戶中之事實。 5 ⑴證人即告訴人彭勝弘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諮詢專線紀錄表、與「+00000000000」通話紀錄擷圖 證明告訴人彭勝弘因附表所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款項進入附表所示帳戶中之事實。 6 ⑴證人即告訴人謝晴之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新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諮詢專線紀錄表、與「+00000000000」通話紀錄擷圖 證明告訴人謝晴之因附表所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款項進入附表所示帳戶中之事實。 7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宇晨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之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告訴人劉宇晨因附表所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款項進入附表所示帳戶中之事實。 8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浩宇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王浩宇因附表所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款項進入附表所示帳戶中之事實。 9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彧如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之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告訴人劉彧如因附表所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款項進入附表所示帳戶中之事實。 10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柏方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之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告訴人王柏方因附表所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款項進入附表所示帳戶中之事實。 11 ⑴證人即告訴人楊謹華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諮詢專線紀錄表、與「+000000000000」通話紀錄擷圖 證明告訴人楊謹華因附表所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款項進入附表所示帳戶中之事實。 12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怡芳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諮詢專線紀錄表、與「+00000000000」通話紀錄擷圖 證明告訴人陳怡芳因附表所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款項進入附表所示帳戶中之事實。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指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更異等情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單純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6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7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條次變更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其中第1項、第5項僅做文字修正,關於提供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予他人使用之部分並未修正,且第2項至第4項、第6項及第7項均未修正,是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與被告罪刑有關之規定,僅係條次移列,依前揭說明,當非屬法律有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本案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又本案合作金庫、台北富邦銀行、華南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提款卡,雖交付他人作為詐欺取財、洗錢所用,惟本案合作金庫、台北富邦銀行、華南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已被列為警示戶,無法再供交易使用,且提款卡本身之價值甚低,復未扣案,因認尚無沒收之實益,其沒收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四、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涉犯刑法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然依被告所提供與「江宇帆」、「專員~姜先生」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被告廖永浩確實遭假買賣通知方式為誘餌,因而匯出匯款,而受有財產損害,其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應認此部分罪嫌不足,然此部分如果成立犯罪,因與前開違反洗錢防制法犯行,屬裁判上一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白惠淑

徐子元附表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帳戶 1 彭勝弘 112年9月8日 接獲假冒健身工廠客服電話,謊稱系統誤設合約,要求告訴人解除設定。 ①112/09/08 22:12 ②112/09/08 22:41 ①29,963元 ②25,071元 ①本案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②本案合作金庫帳戶 2 謝晴之 112年9月8日 接獲假冒健身工廠客服電話,謊稱系統誤設合約,要求告訴人解除設定。 ①112/09/08 21:47 ②112/09/08 21:58 ③112/09/08 22:00 ④112/09/08 22:13 ⑤112/09/08 22:14 ①39,108元 ②10,123元 ③5,987元 ④42,019元 ⑤6,108元 ①本案玉山銀行帳戶 ②本案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③本案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④本案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⑤本案合作金庫帳戶 3 劉宇晨 112年9月8日 向告訴人佯稱提前付款購買冷氣等語,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2/09/08 21:31 23,000元 本案玉山銀行帳戶 4 陳宇增 112年8月間 向告訴人佯稱購買物品未簽署認證等語,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①112/09/08 21:02 ②112/09/08 21:09 ①29,985元 ②29,985元 ①本案玉山銀行帳戶 ②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5 吳妍蓁 112年9月6日 向告訴人佯稱購買物品未簽署認證等語,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3/09/08 20:49 40,017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6 王浩宇 112年9月8日 接獲假冒健身工廠客服電話,謊稱系統誤設合約,要求告訴人解除設定。 ①112/09/08 22:17 ②112/09/08 22:18 ③112/09/08 22:19 ①9,986元 ②9,981元 ③9,966元 本案合作金庫帳戶 7 劉彧如 112年9月8日 向告訴人佯稱購買物品未認證等語,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①112/09/08 22:07 ②112/09/08 22:10 ③112/09/08 22:37 ①9,999元 ②9,999元 ③6,964元 ①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②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③本案玉山銀行帳戶 8 王柏方 112年9月8日 向告訴人佯稱購買物品未認證等語,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2/09/08 22:06 29,123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9 楊謹華 112年9月8日 接獲假冒WORLDGYM客服電話,謊稱系統誤設合約,要求告訴人解除設定。 112/09/08 22:19 49,985元 本案玉山銀行帳戶 10 陳怡芳 112年9月8日 接獲假冒WORLDGYM客服電話,謊稱系統誤設合約,要求告訴人解除設定。 ①112/09/08 21:12 ②112/09/08 21:13 ③112/09/08 21:52 ④112/09/08 21:56 ①49,985元 ②31,020元 ③29,986元 ④29,986元 ①本案玉山銀行帳戶 ②本案玉山銀行帳戶 ③本案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④本案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1 劉穎蓁 112年9月8日 向告訴人佯稱購買物品未認證等語,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12/09/08 22:27 19,985元 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