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苗金簡字第200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錦章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803、4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蕭錦章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應適用之法條,除就起訴書附表部分,將附表編號7「匯款時間」欄、「匯款金額」欄所載「114年9月14日19時52分許」、「50,000」,更正為「114年9月14日19時52、53分許」,「50,000、50,000」,復將附表編號10「詐騙方式」欄所載「假檢警詐騙」,更正為「以返還他案遭詐款項為由詐騙」,再於附表編號10「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欄補充「114年9月15日14時44分許」、「88,000」、「土銀帳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且因其未獲取犯罪所得,尚無繳回之問題,是本院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我國為溯源斷絕人頭帳戶,除以行政手段管控外,亦對特定帳戶提供行為課予刑事責任之政策,未予思考隱藏其後之風險,即在無正當理由之狀況下,率予提供本案4帳戶資料,影響社會金融交易秩序,並助長詐騙及洗錢犯罪猖獗,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又其犯後於偵查中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國中畢業,現從事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語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𨶒新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803號115年度偵字第4482號
被 告 蕭錦章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錦章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知悉金融帳戶具有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無正當理由不得任意將金融帳戶交付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卻仍基於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11日17時8分許,前往桃園市○鎮區○○街00號統一超商,以交貨便方式,將其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土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政帳戶)等4個帳戶提款卡,寄出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啟原」之詐欺犯罪者使用,提款卡密碼則以LINE語音通話提供。嗣上開詐欺犯罪者取得上開4個帳戶後,即以附表所示方式,向周鉑祐、黃華富、陳俊宇、張力霽、李書泓、藍尚宏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轉匯如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旋遭提領一空。嗣周鉑祐、黃華富、陳俊宇、張力霽、李書泓、藍尚宏察覺遭詐並通報警方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周鉑祐、黃華富、陳俊宇、張力霽、李書泓、藍尚宏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錦章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經告訴人周鉑祐、黃華富、陳俊宇、張力霽、李書泓、藍尚宏於警詢時指訴纂詳,並有臺銀帳戶、土銀帳戶、國泰帳戶、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與往來交易明細、轉帳交易資訊截圖、通訊軟體Telegram、LINE使用者頁面、對話紀錄截圖與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陳報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嫌。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部分,被告於偵查中固坦承犯行,惟辯稱:我在淡水靜思墓園有靈骨塔位的財產,有位暱稱「豐生命禮儀-黃啟原」之人主動與我聯繫,欲向我購買我的靈骨塔位的財產,我們談好交易價格條件後,他向我表示提供提款卡給他們操作,可以減稅,我才因此寄送我的提款卡給對方等語。經查,觀諸卷附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確曾與LINE暱稱「豐生命禮儀-黃啟原」之人往來聯繫買賣靈骨塔位等相關事宜,被告方因而提供前開帳戶予該等人士使用。是以,本案尚難逕認被告已有幫助或參與上開詐欺犯罪者對他人詐取財物或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自難對被告遽以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罪責論處。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犯罪事實部分係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𨶒新羽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周鉑祐 色情網站交友約砲詐騙 114年9月17日15時23分許 20,000 臺銀帳戶 2 114年9月17日14時17分許 21,000 土銀帳戶 3 黃華富 投資精品買賣詐騙 114年9月15日21時8分許 18,000 臺銀帳戶 4 陳俊宇 色情網站交友約砲詐騙 114年9月14日20時26分許 50,000 土銀帳戶 5 114年9月14日20時27分許 40,000 土銀帳戶 6 114年9月14日20時28分許 50,000 土銀帳戶 7 114年9月14日19時52分許 50,000 國泰帳戶 8 張力霽 假投資詐騙 114年9月16日13時20分許 100,000 土銀帳戶 9 李書泓 色情網站交友約砲詐騙 114年9月14日17時4分許 100,000 郵政帳戶 10 藍尚宏 假檢警詐騙 114年9月15日14時18分許 100,000 郵政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