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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訴緝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緝字第19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庭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庭維自民國115年6月23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游庭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5年5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002號案件審理中,並於115年6月23日裁定接押被告,是被告既已因另案羈押,則本案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自115年6月23日起撤銷本件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