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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訴緝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緝字第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游庭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115年度訴緝字第1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游庭維(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以115年度訴緝字第19號為第一審判決,嗣上訴人雖於115年7月31日具狀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8月3日收狀),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有刑事上訴狀在卷可查。被告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5年8月3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15年9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15年9月17日由上訴人之同居人收受,亦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陳美彤法 官 高浩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