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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88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文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馮鉦喻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重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文治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肆月貳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文治因家暴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羈押。

嗣被告因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即徵詢欲借提執行上開有期徒刑一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苗栗地檢署函文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既有另案之有期徒刑尚待執行,應認本案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且經本院同意借提執行後,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即開立115年度執庚字第883號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期為115年4月27日),是本案應自115年4月27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家暴重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