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76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豐正選任辯護人 蔡國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21、9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蔡豐正被訴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7月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至原訂之宣判期日,自失所附麗而應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