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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66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熊品姮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熊品姮本案被訴部分,移轉管轄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114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之案件;而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熊品姮前因詐欺等案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114號案件(下稱另案)審理中,而被告熊品姮於本案被訴犯行,與另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茲因被告熊品姮聲請將其被訴部分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另案合併審判,且經本院函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承辦股別:靖股)徵得同意,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國115年6月1日新北院胤刑靖115審金訴1114字第37601號函附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將被告熊品姮於本案被訴部分,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另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