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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39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以婷選任辯護人 簡大鈞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移轉管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該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2323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之案件;而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以婷前因詐欺等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5年度審金訴字第2323號案件(下稱另案)審理中,而被告於本案被訴犯行,與另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害人不同),茲因被告聲請將本案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另案合併審判,且本院函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承辦股別:書股),經回覆被告確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之情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115年7月27日中院漢刑書115審金訴2323字第1159017649號函附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另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