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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2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温勇維指定辯護人 余嘉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正本日期欄下方關於「許文棋」之記載更正為「朱俊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判決正本,其日期欄下方關於「許文棋」之記載與本判決原本同位置之「朱俊瑋」不符,顯有誤載,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