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427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俊葦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660號),因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A02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追徵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玖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就犯罪事實部分,將犯罪事實欄一、第2列所載「詐欺取財」,補充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2於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㈡爰審酌被告具有工作能力,卻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所需,竟
為貪圖不法利益,率於臉書社群網站上張貼欲出售遊戲帳號之不實貼文而對公眾散布,並在告訴人A01與其聯繫後續行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因而詐取價值新臺幣(下同)1,479元之財物,所為甚屬不該。復考量被告曾因詐欺、妨害自由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為科刑判決,可見其素行非佳。惟念被告犯後於偵訊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但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審理中自陳國中畢業,入監前從事餐飲業,家中無人需其扶養等語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三、沒收部分:被告所詐得如附件附表所示之財物均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本院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該等犯罪所得原形宣告沒收。但因該等物品應可推斷已遭被告食用或花費殆盡,而已非被告所有或在其實際掌控中,堪認此際本院如對被告諭知沒收該犯罪所得原形已無實益,且以直接追徵之方式亦可實現剝奪被告犯罪不法利得之目的,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直接對被告諭知追徵犯罪所得如主文所示,而無再以條件句之方式,先命被告提出犯罪所得原形,待犯罪所得原形無法提出時方命追徵價額之必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宛真提起公訴,檢察官曾亭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雅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1660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明知其無交易之真意,亦無履約之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7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リㄧ‧ジュンウエイ」在臉書社團「Garena傳說對決買賣交易誠信討論區」刊登販賣手機遊戲「傳說對決」遊戲帳號之貼文,待A01瀏覽該則貼文與之聯繫後,即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リㄧ‧ジュンウエイ」、LINE暱稱「空白」向A01佯稱:可以訂購新臺幣(下同)1,479元價格之foodpanda外送平台商品之方式購買上開遊戲帳號等語,致A01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向foodpanda外送平台訂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將上開商品外送至當時A02位在宜蘭縣○○鄉○○路000號7樓之5居處樓下。嗣因A02提供錯誤之遊戲帳號及密碼予A01後,隨即失去聯繫,A01始驚覺受騙,報警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1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2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犯罪事實欄所示犯行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01警詢時之指訴,及所提出其與「リㄧ‧ジュンウエイ」、LINE暱稱「空白」之對話紀錄、foodpanda外送平台訂單明細截圖 證明被告以臉書暱稱「リㄧ‧ジュンウエイ」在上開臉書社團刊登販賣手機遊戲「傳說對決」遊戲帳號之貼文,並以臉書暱稱「リㄧ‧ジュンウエイ」、LINE暱稱「空白」與告訴人聯繫,佯以出售「傳說對決」遊戲帳號之詐騙手法,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要求其以上開方式購買上開遊戲帳號,惟提供錯誤之遊戲帳號予告訴人之事實。 3 遠傳電信通聯調閱查詢單 證明被告提供予告訴人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為被告所申辦之事實。 4 被告地址簡表 證明被告曾以該址為其通訊地址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罪嫌。另被告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1,479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而於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吳宛真附表編號 在foodpanda外送平台 訂購時間 foodpanda外送平台 訂單編號 在foodpanda外送平台 訂購商品(價值) 1 113年9月7日 16時56分許 #bk2x-2436-4syt 1.優品豬肉水餃(1400g)3包(387元) 2.統一麥香奶茶(6*300ml)2組(130元) 3.統一麥香紅茶(6*300ml)2組(130元) 4.味丹多喝水礦泉水(600ml)20罐(240元) 5.維力地域辣椒包麵(5*100g)2包(178元) 6.外送服務費(29元) 7.提袋/包材費(3元) 8.平台費(9元) 合計1,106元 2 113年9月7日 17時11分許 #u3pp-2436-pykt 1.麥當勞辣味雙層四盎司牛肉堡爽薯餐1份 (348元) 2.外送服務費(19元) 3.平台費(6元) 合計3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