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86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崇瑋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崇瑋自民國一一五年九月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崇瑋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日裁定羈押。其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7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在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來函借提執行,有該署115年9月2日函文及該署檢察官115年執助丙字第287號甲種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其既因他案應移入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職權裁定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9月14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