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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66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雅婷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534、11880號、115年度偵字第1896、3085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林雅婷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之附表更正為本判決附表二所示。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雅婷於審理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雖於民國115年1月23日修正生效,然因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係規定「應」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第1項則規定為「得」減輕其刑,加諸被告依修正後該條第1項,須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方得減輕其刑,故經比較新舊法後,認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並未較有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本院自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㈡論罪:

核被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

㈢罪數關係與共同正犯之認定:

被告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就上開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而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就如附件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減輕事由:

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查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自白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且無犯罪所得故無自動繳交之問題,爰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自白一般洗錢犯行,且無犯罪所得故無繳回之問題,固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規定,惟其所犯既經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適用該等規定減輕其刑,然於量刑時一併衡酌此等減刑事由,附此敘明。

㈤量刑理由: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分工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得手後將之轉交上層,據以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可見其除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之決心,造成各該告訴人之財產損失,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外,更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與處罰,致使各該告訴人遭騙款項益加難以尋回而助長犯罪,且迄今尚未與各該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所為甚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再衡諸被告於共犯結構中之角色地位及分工情狀,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詳法院前案紀錄表),於審理中自陳高職肄業,從事長照工作,有罹患癌症之父親需其扶養(見本院卷第137頁)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並參考檢察官、告訴人之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為警惕,並符罪刑相當原則。

㈥又慮及被告尚有相同類型之案件業經判決或於偵查、審理中

,為保障其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暨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爰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號裁定意旨,不另定其應執行之刑(待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再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㈦末就被告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雖有「應併

科罰金」之規定,且依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輕罪併科罰金刑部分,亦擴大成形成宣告有期徒刑結合罰金雙主刑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然經本院審酌被告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其經濟狀況、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㈠犯罪所得:

卷內並無充分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為本案犯行後已實際取得任何對價,或因而獲取犯罪所得,故本院自無從對其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

㈡洗錢之財物:

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被告於本案雖有共同隱匿各該告訴人遭騙所付款項之去向,而足認該等款項應屬洗錢之財物,然因該等款項,均已層層轉交詐欺集團上層收受,而非屬被告所有或在其實際掌控中,考量被告並非詐欺集團上層角色,若對被告就上開洗錢之財物諭知沒收,恐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列過苛之虞,本院斟酌再三,爰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子元提起公訴,檢察官蘇皜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刑 1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林雅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林雅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林雅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林雅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 林雅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 林雅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 林雅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 林雅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 林雅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 林雅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術內容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使用之提款卡 1 彭郁恩 114/08/23 詐欺集團向告訴人佯稱贈送露營用品但須要負擔運費、付費認證帳戶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4/08/23 19:05 ②114/08/23 19:08 ①4萬9,985元 ②4,001元 ①114/08/23 19:09 ②114/08/23 19:11 ①5萬元 ②4,000元 苗栗文山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2 張義諵 114/08/01 詐欺集團向告訴人佯稱出國工作後對工作不滿意,希望可以協助出資購買機票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08/13 09:44 3萬元 ①114/08/13 10:00 ②114/08/13 10:01 ①2萬5元 ②1萬5元 第一銀行苗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3 賴盈妤 114/08/13 詐欺集團向告訴人佯稱販賣鬼滅之刃模型,付費認證帳戶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4/08/13 12:38 ②114/08/13 12:50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3元 ①114/08/13 12:44 ②114/08/13 12:45 ③114/08/13 12:46 ④114/08/13 12:54 ⑤114/08/13 12:55 ⑥114/08/13 12:56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1萬5元 ④2萬5元 ⑤2萬5元 ⑥1萬5元 編號①至③在第一銀行苗栗分行 編號④至⑥在全聯苗栗中正店 000-0000000000000 4 盧柄翰 114年4月間 詐欺集團向告訴人佯稱有管道可以追回遭詐欺的款項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08/23 12:05 3萬元 ①114/08/23 12:12 ②114/08/23 12:13 ①2萬元 ②1萬元 大潤發頭份店 000-0000000000000 5 林敦仁 114/08/19 詐欺集團向告訴人佯稱可以透過先出資購買商品,再由平台協助高價賣出方式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08/22 11:24 2萬元 ①114/08/22 11:42 ②114/08/22 11:43 ①2萬5元 ②3005元 大潤發頭份店 000-000000000000 6 張守義 114/08/23 詐欺集團向告訴人佯稱可以透過先出資購買商品,再由平台協助高價賣出方式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08/23 12:15 3萬元 ①114/08/23 12:22 ②114/08/23 12:23 ①2萬5元 ②1萬5元 大潤發頭份店 000-000000000000 7 馮清道 114/07/16 詐欺集團向告訴人佯稱是否要加入投資穩賺不賠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07/16 10:55 2萬9,985元 ①114/07/16 11:13 ②114/07/16 11:13 ①2萬元 ②1萬元 渣打銀行後龍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8 陳銘瑜 114/08/21 詐欺集團向告訴人佯稱販售可以增值之手串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08/21 12:05 3萬元 ①114/08/21 12:27 ②114/08/21 12:27 ①2萬5元 ②1萬5元 玉山銀行後龍分行 000-000000000000 9 林子容 114/08/18 詐欺集團向告訴人佯稱自己在台積電出差需要有人協助下注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08/18 17:08 3萬元 ①114/08/18 17:15 ②114/08/18 17:16 ①2萬5元 ②1萬5元 渣打銀行後龍分行 000-000000000000 10 王瓊培 114/08/21 詐欺集團向告訴人佯稱是否要加入投資穩賺不賠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4/08/21 11:09 ②114/08/21 11:10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①114/08/21 11:40 ②114/08/21 11:40 ③114/08/21 11:41 ④114/08/21 11:41 ⑤114/08/21 11:42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⑤2萬5元 渣打銀行後龍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③114/08/21 11:21 ③3萬元 ①114/08/21 11:36 ②114/08/21 11:37 ③114/08/21 11:38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渣打銀行後龍分行 000-000000000000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11534號114年度偵字第11880號115年度偵字第1896號

115年度偵字第3085號被 告 林雅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雅婷(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已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3470、24973號另行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於民國114年7月中旬某時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飛機暱稱Telegram暱稱「黑青」、「曾冠宇」、「林姓女子」及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提款車手。林雅婷與「黑青」、「曾冠宇」、「林姓女子」以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向附表所示之人等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使用之提款卡欄所屬帳戶內。林雅婷則於附表所示提款時間,先向「林姓女子」取得附表使用之提款卡欄之提款卡及密碼,隨即於附表所示提款地點,依照指示提領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並將款項、使用完畢之提款卡轉交給「林姓女子」,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款項之去向。嗣經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盧柄翰、林敦仁、張守義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馮清道、陳銘瑜、林子容、王瓊培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張義諵、賴盈妤、彭郁恩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雅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有於114年7月中旬某日起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向「林姓女子」拿取附表所示「使用之提款卡」欄位之提款卡,並依照指示於附表所示提款時間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並交付「林姓女子」等事實。 2 ⑴證人即告訴人彭郁恩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彭郁恩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所示款項進入附表編號1所示使用之提款卡欄所屬帳戶中之事實。 3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義諵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張義諵因附表編號2所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匯款附表編號2所示款項進入附表編號2所示使用之提款卡欄所屬帳戶中之事實。 4 ⑴證人即告訴人賴盈妤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賴盈妤因附表編號3所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匯款附表編號3所示款項進入附表編號3所示使用之提款卡欄所屬帳戶中之事實。 5 ⑴證人即告訴人盧柄翰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一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告訴人盧柄翰因附表編號4所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匯款附表編號4所示款項進入附表編號4所示使用之提款卡欄所屬帳戶中之事實。 6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敦仁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告訴人林敦仁因附表編號5所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編號5所示時間匯款附表編號5所示款項進入附表編號5所示使用之提款卡欄所屬帳戶中之事實。 7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守義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張守義因附表編號6所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編號6所示時間匯款附表編號6所示款項進入附表編號6所示使用之提款卡欄所屬帳戶中之事實。 8 ⑴證人即告訴人馮清道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下營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馮清道因附表編號7所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編號7所示時間匯款附表編號7所示款項進入附表編號7所示使用之提款卡欄所屬帳戶中之事實。 9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銘瑜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大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告訴人陳銘瑜因附表編號8所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編號8所示時間匯款附表編號8所示款項進入附表編號8所示使用之提款卡欄所屬帳戶中之事實。 10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子容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新竹縣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告訴人林子容因附表編號9所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編號9所示時間匯款附表編號9所示款項進入附表編號9所示使用之提款卡欄所屬帳戶中之事實。 11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瓊培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告訴人王瓊培因附表編號10所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編號10所示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0所示款項進入附表編號10所示使用之提款卡欄所屬帳戶中之事實。 12 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照片、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使用之提款卡欄所屬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基本資料 證明附表所示告訴人等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示之帳戶後,旋遭被告於附表所示提款至附表所示提領地點提領一空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至10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與暱稱「黑青」、「曾冠宇」、「林姓女子」以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涉上開犯行,係一行為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分別係對不同告訴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徐子元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月珠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洗錢防制法第19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術內容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使用之提款卡 1 彭郁恩 114/08/23 詐欺集團向告訴人佯稱贈送露營用品但須要負擔運費、付費認證帳戶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08/23 19:05 4萬9,985元 ①114/08/23 19:09 ②114/08/23 19:11 ①5萬元 ②4,000元 苗栗文山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2 張義諵 114/08/01 詐欺集團向告訴人佯稱出國工作後對工作不滿意,希望可以協助出資購機票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08/13 09:44 3萬元 ①114/08/13 10:00 ②114/08/13 10:01 ①2萬5元 ②1萬5元 第一銀行苗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3 賴盈妤 114/08/13 詐欺集團向告訴人佯稱販賣鬼滅之刃模型,付費認證帳戶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4/08/13 12:38 ②114/08/13 12:50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3元 ①114/08/13 12:44 ②114/08/13 12:45 ③114/08/13 12:46 ④114/08/13 12:54 ⑤114/08/13 12:55 ⑥114/08/13 12:56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1萬5元 ④2萬5元 ⑤2萬5元 ⑥1萬5元 編號①至③在第一銀行苗栗分行 編號④至⑥在全聯苗栗中正店 000-0000000000000 4 盧柄翰 114年4月間 詐欺集團向告訴人佯稱有管道可以追回遭詐欺的款項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08/23 05:09 3萬元 ①114/08/23 12:12 ②114/08/23 12:23 ①2萬元 ②1萬元 大潤分頭分店 000-0000000000000 5 林敦仁 114/08/19 詐欺集團向告訴人佯稱可以透過先出資購買商品,再由平台協助高價賣出方示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08/22 11:24 2萬元 ①114/08/22 11:42 ②114/08/22 11:43 ①2萬5元 ②3005元 大潤分頭分店 000-000000000000 6 張守義 114/08/23 詐欺集團向告訴人佯稱可以透過先出資購買商品,再由平台協助高價賣出方示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08/23 12:15 3萬元 ①114/08/23 12:22 ②114/08/23 12:23 ①2萬5元 ②1萬5元 大潤分頭分店 000-000000000000 7 馮清道 114/07/16 詐欺集團向告訴人佯稱是否要加入投資穩賺不賠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07/16 10:55 2萬9,985元 ①114/07/16 11:13 ②114/07/16 11:13 ①2萬元 ②1萬元 渣打銀行後龍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8 陳銘瑜 114/08/21 詐欺集團向告訴人佯稱販售可以增值之手串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08/21 12:05 3萬元 ①114/08/21 12:27 ②114/08/21 12:27 ①2萬5元 ②1萬5元 玉山銀行後龍分行 000-000000000000 9 林子容 114/08/18 詐欺集團向告訴人佯稱自己在台積電出差需要有人協助下注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08/18 17:08 3萬元 ①114/08/18 17:15 ②114/08/18 17:16 ①2萬5元 ②1萬5元 渣打銀行後龍分行 000-000000000000 10 王瓊培 114/08/21 詐欺集團向告訴人佯稱是否要加入投資穩賺不賠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4/08/21 11:09 ②114/08/21 11:10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①114/08/21 11:40 ②114/08/21 11:40 ③114/08/21 11:41 ④114/08/21 11:41 ⑤114/08/21 11:42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⑤2萬5元 渣打銀行後龍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③114/08/21 11:21 ③3萬元 ①114/08/21 11:36 ②114/08/21 11:37 ③114/08/21 11:38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渣打銀行後龍分行 000-000000000000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