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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27號115年度訴字第762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宇澤選任辯護人 邱律翔律師

童行律師被 告 陳威齊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施宇澤、陳威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10月30日上午11時許宣判。茲因被告等與告訴人黃元澤、被告施宇澤與告訴人許秀春於115年10月28日成立調解(自115年11月起給付),考量被告等、告訴人等及被害人之利益,被告等有無依調解筆錄給付或與其他告訴人等及被害人成立調解可能之科刑相關證據,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10-29